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M-114-單禁沒-32-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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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 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警黃致曄於民國113年9月16日 上午11時許,在新竹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警室通往地下一樓候訊室之樓梯間,發現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粉末1包,因循線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無法確認可能涉案對象,故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3455號予以簽結在案。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粉末1包(毛重0.64公克,保管字號:113年度安字第4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他字第3455號卷第5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於113年12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113年度他字第3455號卷第1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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