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M-114-單禁沒-5-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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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駿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876號、第16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駿彦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應為該次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上開2案均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76號、第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而上開2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有如附表「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20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76號、第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2份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各1份在卷可憑,該等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案件查獲情形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卷證資料出處 1 莊駿彥於113年5月20日3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巷0號柿子紅快捷旅店303號房内,為警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經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扣得白色透明結晶4包及吸食器1組;復於同日5時29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笫876號)。 白色透明結晶4包 (因外觀顏色一致,進行抽樣分析) (檢驗前實秤毛重:1.68公克;驗餘總毛重:1.678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3611號)(見毒偵字第876號卷第56頁)。 2 莊駿彥於113年9月15日1時29分許,因交通違規及為轄區內毒品人口而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莊駿彥遂主動將白色透明結晶1包交付警方查扣;復經警於同日2時43分許,徵得莊駿彥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47公克、驗前淨重0.278公克、驗餘淨重0.272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666號)(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631號卷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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