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M-114-單聲沒-2-202502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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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承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 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 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承桓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於113年5月15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為2.8公克,保管字號:113年度安字第35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883號卷【下稱偵卷】第72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5至7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113年度保字第135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8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8至1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 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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