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M-114-單聲沒-8-202503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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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偉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5號,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併為不起訴處分之部分,另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以及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某時許、112年4月23日某時許、1 12年7月9日晚上某時許、112年7月30日晚上某時許、112年9月9日18時許、112年9月24日某時許,因施用毒品案件(原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0號至第225號,下稱本案部分),先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又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最後經新竹地檢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㈡而被告另於112年7月24日22時許、112年12月5日10時許,所涉 施用毒品犯行而為警查獲之案件(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11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2號,後經移轉管轄及通緝,改分為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第227號,下稱併案部分。聲請書所載時間為警方查獲時間,並非被告施用毒品時間,應予更正),則因施用時間在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前,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經新竹地檢同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併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㈢被告併案部分之扣押物尚包含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與注射針筒乙情,分別有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真實姓名與毒品編號對照表(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118號部分),以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檢體紀錄表(原桃園地檢113年度度毒偵字第62號部分)各1份在卷可憑。而上述扣案之海洛因,經送鑑定,確實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及其他鑑驗結果資訊分別如附表所示,此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至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共2支,為被告所有,且是為注射海洛因所用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供承明確。  ㈣據此,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與2項、第40條第2項與第3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海洛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 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該海洛因之包裝袋或捲菸紙,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已於鑑定全數用罄,此觀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記載即明。是就此部分,即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⒊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共2支(如附表編號4所示),則屬供犯 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復因本裁定理由欄三、㈡所示之原因,法律上未能追訴被告犯罪,因此本院亦宣告沒收之。聲請書請求就此部分扣案物亦宣告銷燬,顯屬誤繕,由本院自行更正之,附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單位、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 共1包,毛重共0.7559公克重,驗餘淨重共0.4117公克重 原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118號扣案,鑑定報告見該卷第115頁 2 海洛因捲菸 1支,毛重1.12公克重,驗餘淨重1.0435公克重 3 海洛因含包裝袋 共2包,毛重共1.60公克重,均已於檢驗用罄 原桃園地檢113年度度毒偵字第62號扣案,鑑定報告見該卷第131頁 4 注射針筒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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