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M-114-撤緩-30-2025032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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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813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竹簡字第八一三號判決對蔡承諭所為緩刑貳年之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承諭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 簡字第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同時宣告緩刑2年,並於113年11月6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3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5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4月28日,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113年12月11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813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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