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M-114-撤緩-8-20250120-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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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671號),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 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除聲請書第二點關於受刑人陳信豪緩刑期前 犯之前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2號)犯罪事實間點更正為109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外,餘均引用聲請書所載,故認受刑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復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因此,緩刑宣告之撤銷,於其符合刑法第75條規定之要件者,法院即應撤銷其宣告,無裁量之餘地。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16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12年9月1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9年10月7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故意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9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全案於113年10月30日確定。分別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足徵受刑人確實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於前案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 第952號判決確定(113年10月30日)後之6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據上,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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