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CDM-114-易-11-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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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鍾瓊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鍾瓊金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 20分許,手拉菜籃車前往新竹縣○○鎮○○路000號前方道路上之攤位買菜時,本應注意使用菜籃車時應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免往來行人絆倒,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將前揭菜籃車隨意留置在詹月霞身旁,致詹月霞轉身離去時遭前揭菜籃車絆倒 ,因而受有左股骨頸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鍾瓊金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鍾瓊金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詹月霞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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