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M-114-易-121-202502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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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貫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0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樊貫勛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 1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4月22日13時39分許,在呂昱廷所經營之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大批發服飾店內,竊取該店衣架上之藍色短袖上衣1件及青色長褲1件,並以上開上衣及長褲更換身上所穿著之衣物後,以手肘打破該店後方之房間玻璃並侵入該房間,再徒手竊取告訴人呂昱廷放置於塑膠袋內、紙箱中皮夾內、紅包袋內、聚寶盆內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元,得手後隨即從房間後門連接之防火巷離開現場,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告訴人呂昱廷發覺上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 年1月6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之114年1月2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繫屬本院前,被告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屬於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