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M-114-易-343-2025032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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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 偵字第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竹簡字第15 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宥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8時許,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告訴人即該店店長楊喻甯所管領、持有之台灣啤酒6罐得手,經告訴人當場發現並向林宥妤取回上開遭竊財物後,被告又承接上揭不法所有意圖及犯意,接續徒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持有之金牌啤酒1罐(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7元)、麒麟啤酒3罐(每罐價值約35元)得手,並在上開便利商店廁所內飲用完畢,經告訴人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到場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宥妤業於114年2月1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114年度竹簡字第158號卷第17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