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M-114-竹交簡附民-11-20250227-1

字號

竹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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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吳國禎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驊霖 原 告 吳明增 劉和妹 徐毓庭 吳育錞 吳懿臻 被 告 邱嚴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56號過失致重傷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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