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M-114-竹交簡附民-14-20250327-1

字號

竹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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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智謙 被 告 蘇金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卓怡君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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