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M-114-竹秩-3-20250121-1

字號

竹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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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竹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周學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1月6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14000022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學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周學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3年11月15日16時57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址設新竹市○區○○ 路000號1樓,下稱北門派出所)。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竊盜案件嫌疑人,於接受警詢後,滯留北 門派出所門口,阻擋警方及民眾進出,並舉起通知書朝勸說其離去之員警林聖泰扔擲而攻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承辦員警製作之偵查報告。  ㈡北門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違序行為。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阻擋於派出所門口,妨礙民眾 及警方進出,警方執行職務因此受到明顯干擾,且甚至進一步以扔擲通知書之方式攻擊員警,所為殊屬不該;復參酌其行為動機、違序之情節與態樣、時間長短、違序行為所生之影響,並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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