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M-114-竹簡-108-20250203-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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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297號、第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立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立杰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提供自身行動 電話門號予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用於財產犯罪用途,仍基於縱然其行動電話門號遭他人充作詐騙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在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某處之遠傳電信門市,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即以本案門號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購買價值如附表所示之GASH點數,並依指示傳送GASH點數之序號及密碼予該詐欺集團後,旋由該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GASH點數儲值至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致渠等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倪尚榮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暨劉濶維訴由花 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劉立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倪尚榮、劉濶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倪尚榮之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倪尚榮提供之GASH點 數超商付款使用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㈣告訴人劉濶維提供之GASH點數超商付款使用明細及LINE對話 紀錄截圖各1份。 ㈤告訴人倪尚榮、劉濶維所購買GASH點數之儲值紀錄各1份。 ㈥本案門號之查詢單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取不法利益,竟提 供其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任由詐欺集團成員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不僅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更增加警方追查詐欺犯罪之複雜程度,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數量及告訴人倪尚榮、劉濶維各該受害金額等情,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時自承:我以一個行動電話門號200元之代價,提供10個行動電話門號給對方,我總共拿到2,000元等語(見113偵緝1297卷第25頁),則被告因提供本案門號而獲得之400元報酬,即為其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購買GASH點數之價值 GASH點數之儲值時間 GASH點數存入之遊戲橘子帳號 用以申辦遊戲橘子帳號之行動電話門號 1 倪尚榮 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29日起,以交友軟體Cheers、LINE暱稱「琳琳」帳號,向倪尚榮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可相約見面云云。 1,000元 112年2月4日11時33分許 「rYKZNkojC3ZUKqys」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4日11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11時3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22時48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4日22時55分許 2 劉濶維 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2日起,以線上遊戲暱稱「方崇凜」帳號及LINE帳號,向劉濶維佯稱需至指定網站儲值GASH點數以進行遊戲虛擬寶物交易云云。 1萬元 112年3月2日19時45分許 「mxis12345」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