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CDM-114-竹簡-13-2025010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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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盛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符盛財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符盛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犯本案詐欺得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事後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暨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件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詐得利益即相當於新臺幣4,500元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65號   被   告 符盛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符盛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7月30日13時6分許,見何紹齊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灌籃高手SLAM DUNK 帳密買賣討論區」張貼欲販售手機遊戲「灌籃高手」遊戲帳號之訊息,旋以臉書暱稱「林剛剛」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向何紹齊佯稱:欲以價值新臺幣4,500元之遊戲點數購買云云,致何紹齊陷於錯誤,並於同日13時41分許,回傳該遊戲帳號之帳號、密碼及驗證碼等資料,符盛財旋登入該帳號並綁定其所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因而取得上開遊戲帳號之使用權。嗣何紹齊遲未收到遊戲點數,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何紹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符盛財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何紹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所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及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擷取畫面。  ㈣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20日星 圓字第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 二、核被告符盛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李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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