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M-114-竹簡-152-20250331-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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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賢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宇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 建築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內 ,侵害他人對於所屬建物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權利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黃安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2號 被 告 張宇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宇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22時許,明知該時段為址設新 竹市○區○○路00號之新竹市北區舊社國民小學(下稱舊社國小)未對外開放之時間,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未經舊社國小管理權人即校長李佳穎之許可,翻越舊社國小之圍牆後,發覺舊社國小內3年1班教室之窗戶未上鎖,張宇賢即徒手打開窗戶而侵入教室內。嗣於同月31日11時許,舊社國小警衛黃石榮於巡邏時見教室內有電腦螢幕之光線,察覺張宇賢於教室內而報警處理後,始悉前情。 二、案經李佳穎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宇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經告訴人即舊社國小校長李佳穎於警詢時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即舊社國小警衛黃石榮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亦有舊社國小3年1班教室照片8張在卷可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邱 志 平 黃 安 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 雅 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