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CDM-114-竹簡-256-20250326-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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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健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李健民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6時35分許,在新竹市北區中華 路三段與崧嶺橋下,拾獲黃哲偉所有、遺失在該處之黑色後背包(內有全新藍芽耳機14個、空拍機1台),李健民明知上開物品應係他人所遺失之物,竟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占入己。嗣黃哲偉發覺遺失而報警,為警循線查獲。案經黃哲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李健民於警詢、偵查之自白(338號偵卷第3頁至第4頁、 第26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哲偉於警詢之證述(338號偵卷第5頁至第6頁 、第8頁至第9頁)。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張(338號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3頁、第14頁、第19頁至第20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 其持有之物。經查,被告侵占之黑色後背包(內有全新藍芽耳機14個、空拍機1台),係告訴人不慎掉落遺失之財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一己之私而 為侵占犯行,損害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侵占財物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查(338號偵卷第14頁),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所得之黑色後 背包(內有全新藍芽耳機14個、空拍機1台),經警查扣並由告訴人取回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上,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