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CDM-114-竹簡-66-20250208-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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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坤偉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坤偉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提供自身行動 電話門號予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用於財產犯罪用途,仍基於縱然其行動電話門號遭他人充作詐騙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在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某台灣大哥大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供予暱稱「小楓」之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嗣「小楓」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先於111年11月15日,以本案門號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會員帳號「RbjX6rw6av」及「We6dLHws4W」,復於附表「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提供渠等之個人資料、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手機簡訊認證碼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持渠等之個人資料向橘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附表「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橘子支付帳戶,並以渠等之銀行帳戶帳號及手機簡訊認證碼辦理約定儲值帳戶,進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儲值時間、金額及存入橘子支付帳戶」欄所示之時間,未經附表所示之人之授權,擅自登入該等橘子支付帳戶,輸入虛偽之儲值指令,而自該等約定儲值帳戶各轉帳儲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該等橘子支付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購買GASH點數之時間、金額及存入遊戲橘子會員帳號」欄所示之時間,以該等橘子支付帳戶購買附表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存入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會員帳號(即以本案門號驗證之帳號),致渠等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葉舜斌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陳坤偉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葉舜斌、被害人許扶堂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之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提供之通聯紀錄、手機簡訊 認證碼及兆豐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2年2月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03441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被害人提供之通話紀錄及手機簡訊認證碼截圖1份。  ㈤橘子支付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儲入遊戲橘子數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詳細訂單編號資料及會員資訊、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 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取得附表所示之人之個人身分資料、名下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手機簡訊驗證碼後,擅自以渠等之名義申設橘子支付帳戶並綁定銀行帳戶,又輸入虛偽之轉帳儲值指令,而由該等銀行帳戶儲值至橘子支付帳戶,以此不正方法製作該等銀行帳戶及橘子支付帳戶之轉帳儲值紀錄,固係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而詐欺取財。然詐欺集團之行騙手段種類甚多,若非詐欺集團實際施用詐術之成員或核心成員,未必知曉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以取財之手法,則本案被告僅提供本案門號,實無從得知詐欺集團成員將以何種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難認其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手法有所預見,且遍查本案卷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上以何種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則依「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之法理,應僅能對被告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或第2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或得利)罪,尚無從遽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之幫助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90號判決同此見解)。  ㈡又本案詐欺集團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因而依指示交付渠等之個人資料、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手機簡訊認證碼,而該等資料具有得持以申辦電子支付帳戶並辦理約定儲值帳戶,進而轉帳儲值至電子支付帳戶之財產上利益,故本案詐欺集團向附表所示之人所直接詐取者,均非有形之財物,應屬詐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該當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此僅屬同一法條不同項次之詐欺犯罪態樣,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㈢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 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2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檢察官就此固有主張,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則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構成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針對累犯應依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一節,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再犯之原因、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本院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無從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仍得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行動電話門號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任由詐欺集團成員充作向他人詐欺之工具,不僅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更增加警方追查詐欺犯罪之複雜程度,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未直接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數量及告訴人、被害人各該受害金額等情,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沒有收任何報酬,我是挺朋友才 無償幫忙等語(見113偵緝235卷第19頁),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因提供本案門號而實際領得報酬,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 儲值時間、金額及存入橘子支付帳戶 購買GASH點數之時間、金額及存入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1 葉舜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2日,以電話向葉舜斌佯稱:訂單錯誤須取消云云,指示葉舜斌提供其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兆豐銀行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手機簡訊認證碼,供該詐欺集團申辦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該兆豐銀行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手機簡訊認證碼辦理約定儲值帳戶後,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該橘子支付帳戶儲值,再用於購買GASH點數存入右列遊戲橘子帳號會員帳號。 111年12月22日 19時2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帳戶儲值」,而自葉舜斌所有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該橘子支付帳戶。 111年12月22日19時3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支出6,700元購買GASH點數,存入遊戲橘子帳號「RbjX6rw6av」會員帳號。 111年12月22日 19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帳戶儲值」,而自葉舜斌所有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1,742元至該橘子支付帳戶。 111年12月22日19時3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支出6,700元購買GASH點數,存入遊戲橘子帳號「RbjX6rw6av」會員帳號。 111年12月22日 19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帳戶儲值」,而自葉舜斌所有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1萬元至該橘子支付帳戶。 2 許扶堂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以電話向許扶堂佯稱:信用卡遭盜刷云云,指示許扶堂提供其個人資料、新光銀行右列帳號及手機簡訊認證碼,供該詐欺集團成員申辦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該新光銀行帳號及手機簡訊認證碼辦理約定儲值帳戶後,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該橘子支付帳戶儲值,再用於購買GASH點數存入右列遊戲橘子帳號會員帳號。 111年12月17日 22時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帳戶儲值」,而自許扶堂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5萬元至該橘子支付帳戶。 111年12月17日22時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支出1萬元購買GASH點數後,存入遊戲橘子帳號「We6dLHws4W」會員帳號。 111年12月17日 22時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帳戶儲值」,而自許扶堂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5萬元至該橘子支付帳戶。 111年12月17日22時6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自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支出1萬元購買GASH點數,存入遊戲橘子帳號「We6dLHws4W」會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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