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CDM-114-聲保-17-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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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彥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彥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彥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4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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