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M-114-聲保-39-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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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恩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恩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恩緯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2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6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