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M-114-聲保-54-202503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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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力豪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力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