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M-114-聲-10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誌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誌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即刑法第42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第6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準此,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誌祥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四、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漏載、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共2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9號、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節,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34頁、第53頁至第66頁)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雖均為幫助一般洗錢罪、行為時間相近、行為態樣一致,惟考量該等犯罪所侵害之被害人法益不同、所生危害程度輕重,並斟酌其中數罪論處併科罰金部分是否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再者,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 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件受刑人所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併科罰金3萬元部分,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6頁)在卷足憑,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六、另受刑人雖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分 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89號、第22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各該宣告刑,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9號、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惟因所諭知之有期徒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末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鈞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