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M-114-聲-10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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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顏瑞瑩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旗津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即被告顏瑞瑩(下稱被告)之刑事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裁定羈押3月在案。惟被告所犯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4年2月12日確定,於同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開始執行(刑期起算日114年2月12日),此有本院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既已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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