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M-114-聲-114-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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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曾志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 年度執緝字第134 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係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有實際宣示其主刑、從 刑之裁判而言。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臺抗字第797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志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459 號刑事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1 年度上訴字第590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2 月,於民國111 年6 月27 日確定等情,有上 開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 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指揮執 行之確定裁判及實際宣示其主刑之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590 號刑事判決,從而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以 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即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 明異議,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