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M-114-聲-115-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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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力豪 被 告 張勤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力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力豪因被告張勤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2 年刑保字第147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勤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劉力豪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在案。又被告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619 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   190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再經最   高法院以113 年度臺上字第404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於11   3 年10月9 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   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   情,有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19 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高等   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1 份、最高法院113   年度臺上字第4046號刑事判決1 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11月18日竹檢云執制113 執4524字第11   39048133號函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2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2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 份、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 年12月18日竹檢云執制113 執4524字第113905   2335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4 年1 月9 日   竹縣埔警偵字第1130008118號函1 份暨所附拘票1 份及拘提   報告書1 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又具保人及   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   、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   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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