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M-114-聲-116-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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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采妍 被 告 劉晉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采妍因被告劉晉愷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 年刑保字   第83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如被告曾經逃匿   ,但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前,業已緝獲或自行到案,   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保證金,有最高法院112 年   度臺抗字第174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晉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   由具保人陳采妍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告   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46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113 年8 月2 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   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460 號刑事判決1   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國   庫存款收款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10月4 日竹   檢云執正113 執3821字第1139040957號函1 份、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 年12月2 日竹檢云執正113 執3821字第113905   0040號函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 份、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拘票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   2 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然被告已應另案而   於114 年2 月7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等情,有法   院出入監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歸   案執行,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保證   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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