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M-114-聲-117-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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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劉凡睿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凡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劉凡睿犯詐欺案件,經依 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 年刑保工字第57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凡睿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 ,由具保人即被告劉凡睿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又被告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48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5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97號 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民國113 年 6 月3 日確定;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將本 院以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7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12年11月1日確定。上揭二部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3 年度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11 3 年9 月26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被告 無著,未見被告到案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 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 484 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97號 刑事判決1 份、113 年度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1 份、本院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國庫存款收 款書1 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11月26日士檢迺丙11 3 執更助字第482 號函1 份及送達證書1 份、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及拘提報告1 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資料查詢1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1 份暨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且被告目 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