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M-114-聲-118-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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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瑞玲 被 告 陳振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瑞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鍾瑞玲因被告陳振智犯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振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鍾瑞玲繳納 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告經本院以112 年度交 訴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13 年4 月23 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 ,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 到案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 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112 年度交訴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 份、國庫存款 收款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11月22日竹檢云執 正113 執4078字第1139048579號函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2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拘 提報告書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2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 等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 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