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M-114-聲-128-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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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安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除之問題。 二、查受刑人彭安君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 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50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罪質,並考量上開犯罪期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 傷害 恐嚇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日 112年4月2日 112年6月26日 編號1至2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5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5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85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3年9月24日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 妨害公務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7月2日 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22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22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2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81號(編號4至8,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7 8 罪名 毀棄損壞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9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22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2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等 112年度易字第950號、112年度訴字第686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81號(編號4至8,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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