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M-114-聲-139-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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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許家馨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家馨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家馨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許家馨於民國113年6月20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並送交執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依所知之被告住所傳喚均無著,又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13年11月19日竹檢云執憲113執4641字第1139048065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4641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紀錄,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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