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M-114-聲-140-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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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13年度他 字第3687號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簽結之處分,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刑事異議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 署113年度他字第3687號被告周慶雲案件,於114年1月21日所為簽結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異議狀附卷可稽。然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者,方得提起,但本件聲請人卻係對檢察官所為之簽結處分聲明不服,此顯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行為,所為聲明異議,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件:「聲請刑事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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