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M-114-聲-16-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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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文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8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6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加計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計算式:4年+4月=4年4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其回覆「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 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3次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經判決執行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8/05/17 108/05/19 108/06/09 108/06/13 107/06、07月間某日 107/10/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5、9301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5、9301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5、93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1月22日 108年11月22日 108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號(113年度執緝字第922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08/07上午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1號 判 決 日 期 108/1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6號(113年度執緝字第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