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M-114-聲-169-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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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玉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玉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玉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月)、本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4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9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月+9月+5月=1年7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二級毒品8次,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詢後就本案未為任何意思表示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8月15日13時17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②112年8月29日9時35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①112年9月15日10時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②112年9月26日13時44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③112年10月20日9時49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④112年10月31日15時29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①112年11月14日8時51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②112年12月8日8時38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毒偵字第1555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毒偵字第1751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2號 113年度易字第21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59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2號 113年度易字第21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5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2號 (113.05.17至114.06.18)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45號 (114.06.19至115.03.18)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24號 (115.03.19至1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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