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M-114-聲-181-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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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范景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聲請 交付卷內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檢察官聲請羈押,故請求複印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之庭訊筆錄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 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2 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3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經查,聲請人范景富並非本案當事人,亦不具前開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身分,其交付本院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案件筆錄,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