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M-114-聲-192-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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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范名喨 被 告 范欣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名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范名喨因被告范欣凱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欣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指 定刑事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范名喨於民國113年1月2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13年12月4日確定並送交執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依具保人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13年12月25日竹檢云執法113執5122字第1139053912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執字5122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5122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0頁、第23至24頁、第27至43頁)。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3至56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