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M-114-聲-193-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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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雅玲 被 告 尤明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雅玲因被告尤明山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4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尤明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 院指定刑事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黃雅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1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13年12月4日確定並送交執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依具保人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06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13年12月25日竹檢云執法113執5154字第1139053985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154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5154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9頁、第33至34頁、第37至75頁、第81頁)。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無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5至90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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