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M-114-聲-20-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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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竣璘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鄭竣璘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重大,又聲請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於114年1月8日具狀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主張被告家屬願意重新接納被告回歸家庭,給予其支持,應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無羈押之必要等語。而被告坦認本案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嫌重大,且其所涉犯行,已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案件於114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認被告自113年12月31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況乎被告尚涉及多件詐欺案件仍為檢警偵查中,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復兼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則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