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M-114-聲-204-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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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胡雪娥 被 告 呂承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理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雪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雪娥因被告呂承諺犯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呂承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胡雪娥於民國113年5 月10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1萬元、5,000元、1萬元(應執行併科罰金2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復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於113年10月8日確定,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上開刑事判決判決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3頁、第63頁至第71頁)。 ㈡嗣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4624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新竹地檢署113年12月23日竹檢云執理113執4624字第1139053468號函影本、追保函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照片黏貼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警員詹為麟於114年2月17日出具之職務報告暨所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戶政系統查詢資料(均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47頁至第61頁)。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案在監在押,此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第31頁)。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