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M-114-聲-240-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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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號 被 告 鄭鏡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 度易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鏡壟(下稱被告)為與其未 婚妻曾善美辦理結婚登記,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4年2月6日裁判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公字第753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送執行,被告已於11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