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CDM-114-聲-248-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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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4日竹檢云研字 第01707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民國114年3月3日「聲請刑事異議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 署113年度他字第3687號被告周慶雲案件,已於114年1月21日簽結,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4日竹檢云研字第017076號函覆:該案業經簽結,台端苟就同一事由更為陳訴者,該署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第2項規定辦理,不另函覆乙情,聲請人對該函文之意旨不服,故請求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為裁定,有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異議狀附卷可稽。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僅限「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而不包含檢察官之簽結處分或該署之函文,聲請人前述主張之事項均與檢察官刑之執行無涉,本院依法無從審究,其提起本案聲明異議,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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