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M-114-聲-260-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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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俊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4483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33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612號 113年度易字第11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612號 113年度易字第11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4年1月9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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