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M-114-聲-274-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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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浩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浩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浩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李浩宇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則受刑人所犯如前揭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過失傷害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偵緝字第117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73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交簡字 第123號 112年度訴字 第7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3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交簡字 第123號 112年度訴字 第7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執字第1521號(115年8月7日至115年11月6日) 新竹地檢113年執字第1895號(115年11月7日至116年1月6日) 編號 3 4 罪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20次 有期徒刑7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5日至   112年9月10日 112年11月6日至 112年11月7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097、20655號、  113年度偵字第735、2017、50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4號 (116年2月16日至1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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