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M-114-聲-30-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6號                     114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 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4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提起上訴,於114年1月23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