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M-114-聲-43-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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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麒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麒典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麒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下稱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足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合以上,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9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該裁定書存卷可查。是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並應參照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而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以及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1月15日)。  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 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同時參酌其於數罪併罰聲請狀表達「請從輕量刑,給予自新之機會」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收受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搶奪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日   96年2月8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1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  第2367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805號  96年度訴字  第650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1649號 判決日期  96年2月12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25日  96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  第2367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805號  96年度訴字  第650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1649號 確定日期  96年4月3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4日  96年9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是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29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判決日期  96年8月17日  96年8月1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確定日期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否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強盜    搶奪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9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確定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1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2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87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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