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M-114-聲-47-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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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紘 具 保 人 陳緯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典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緯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緯哲因受刑人即被告陳永紘詐欺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04號裁定提出7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13年度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前揭刑事裁定與判決、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從之,此則有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存卷可參。此外,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佐。 四、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部分,自應由本院逕予補充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