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M-114-聲-57-20250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建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竹簡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公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3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間某日 至 112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5322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39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20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3日 備 註 編 號 3 4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7月24日 至 112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6404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52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746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2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746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2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7月16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