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M-114-聲-63-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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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號 被 告 楊文朝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度易字116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楊文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依法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14年1月22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典字第477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所執行有期徒刑,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