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CDM-114-聲-75-20250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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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雅英 受 刑 人 龍威榤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制字第8號、113年度執字第470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雅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雅英因受刑人即被告龍威榤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嗣本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及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3份附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