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M-114-聲-79-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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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黃羿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即受刑人黃羿凱(下稱受刑人)所陳之 刑事重定應執行刑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僅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所轄檢察署檢察官有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所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受刑人本身依法並無聲請權。是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更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