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M-114-聲-95-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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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慧婷 被 告 黃添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正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慧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慧婷因被告黃添義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4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發交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依址代為拘提並執行,亦拘提未獲及無法代為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36號、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13年12月6日竹檢云執正113執2955字第1139050919號函、新北地檢署113年12月31日新北檢貞酉113執助5211字第1139169655號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新竹地檢署追保函送達證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2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且被告經另案通緝,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2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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