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CDM-114-附民-126-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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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丁鳳姑 被 告 陳俊愷 林逸昕 潘志昱 劉彥廷 鄭子洋 田彥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5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